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产)局:
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明确,“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为进一步明确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渔业部门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
三、渔业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磋商,可通过协议书等形式与建设单位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并视情为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协助,帮助其解决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使用规范合理,确保各项保护和补偿措施顺利实施、落实到位。
四、各地渔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开展探索性研究与实践,为更好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积累经验。在确保补偿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可对流域性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进行统筹;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可与渔民退捕、原有不利影响因素消除以及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相结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